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180 號刑事判決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180 號刑事判決

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180 號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80號

原告 陳昭瑛

被告 陳志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8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刑事第一審部分,已由本院於民國

111年1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然原告於辯論終結後,111年

2月17日宣判期日前之111年1月28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參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之章),是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上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於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