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80 號民事判決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80 號民事判決

日期: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80 號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創裕實業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楊裕輝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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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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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
││暨負責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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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創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元大商業銀行台中分│110年3月15日│165,858元│AH0000000││
││司楊裕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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