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09.04.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096年09月04日(民國)
日期:2007年09月04日(公元)
案由:履行契約
類型: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09.04.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原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法定代理人丁○○
被告長億育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
法定代理人戊○○
被告長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戊○○
被告奕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
被告東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己○○
被告天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
法定代理人己○○
被告天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7.
法定代理人戊○○
被告天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7.
法定代理人甲○○
被告天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6.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長億育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0人發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9647號),經上列被告8人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96年8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921,951元,該裁定已於96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