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11.26.九十七年度聲字第2926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11.26.九十七年度聲字第2926號刑事裁定

法院:臺北地方法院

日期:097年11月26日(民國)

日期:2008年11月26日(公元)

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類型:刑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11.26.九十七年度聲字第2926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26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7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刑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先後犯竊盜罪等7罪,分別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此有上開判決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受刑人所有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本院所判決最早確定之竊盜罪確定
日期(民國97年3月31日)之前。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本院經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欣穎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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