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383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38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38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83號

債權人 許世軒

債務人 吳佳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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