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01.22.一百零九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1月22日(民國)
日期:2020年01月22日(公元)
案由:清償債務
類型:民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01.22.一百零九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郭正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世煌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53,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