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1893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189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189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93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嚴文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二)壹拾萬零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三)貳拾參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1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