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11.19.一百零八年度勞執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11.19.一百零八年度勞執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北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11月19日(民國)

日期:2019年11月19日(公元)

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類型:民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11.19.一百零八年度勞執字第135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35號聲 請 
人  梵谷 國際美髮沙龍店即施滄隆
相 對 人  鄧至岑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
果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資遣費、加班費、休假未休假工
資、勞退6%補償、合約違約金、進修課程欠款)由勞方給付資方新台幣80
,000元達成和解;勞方將前述和解金額分三期給付,第一期108年6月10
日支付40,000元、第二期108年7月10日支付20,000元、第三期108年8
月12日支付20,000元,匯入資方指定帳戶(戶名:嘩容施色髮店,銀行帳
號:永豐銀行西門簡易型分行104-001-0017987-6),如有一期未付,視
同全部到期」中之「第三期108年8月12日支付20,000元」內容,准予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29日
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相對人同意就資遣費、加班費、休假未休
假工資、勞退6%補償、合約違約金、進修課程欠款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80,000元,且分三期給付,即第一期108年6月10日支付40
,000元、第二期108年7月10日支付20,000元、第三期108年8月12
日支付20,000元,並匯入資方指定戶名為嘩容施色髮店、銀行帳號為
永豐銀行西門簡易型分行104-001-0017987-6之帳戶,如有一期未付
,視同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迄未給付第三期金額,為此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准予強制執
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
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
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
成立,相對人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資遣費、加班費、休假未休假
工資、勞退6%補償、合約違約金、進修課程欠款)由勞方給付資方新
台幣80,000元達成和解;勞方將前述和解金額分三期給付,第一期10
8年6月10日支付40,000元、第二期108年7月10日支付20,000元、
第三期108年8月12日支付20,000元,匯入資方指定帳戶(戶名:嘩
容施色髮店,銀行帳號:永豐銀行西門簡易型分行104-001-0017987-
6),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及相對人迄未給付第三期金
額20,000元等情,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聲請人提
供之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資料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
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該調解內容為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
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
,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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