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08.31.九十六年度促字第21745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08.31.九十六年度促字第21745號民事裁定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日期:096年08月31日(民國)

日期:2007年08月31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08.31.九十六年度促字第21745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745號
債權人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債權人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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