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684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684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84號
債權人 張展睿 即長安車業行
上列債權人張展睿即長安車業行因與債務人MAULANA(中譯: 馬剌納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展睿即長安車業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台端聲請狀「請求標的欄」與「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載金額並不相符,是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金額究係為何。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