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1314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1314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3149號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務人 周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柒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