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27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27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79號
聲請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煌智
相對人 吳載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本票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1279號 | ||||||
編號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新台幣) | 到期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備註 |
001 | 109年12月3日 | 23,410元 |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 無 | 無 | |
002 | 109年12月3日 | 10,335元 |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 無 | 無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