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279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27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27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79號

聲請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煌智

相對人 吳載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本票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127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001

109年12月3日

23,41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002

109年12月3日

10,335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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