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02.07.九十年度訴字第6090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北地方法院
日期:091年02月07日(民國)
日期:2002年02月07日(公元)
案由:給付貨款
類型:民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02.07.九十年度訴字第6090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原告品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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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
被告世股份有限公司設○○縣○○市○○路二三五巷
十二號四樓法定代理人黃山.
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 律師
複代理人 許淑惠 律師
黃達元 律師
陳聖嘉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
,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書記官 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