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消債補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消債補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

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消債補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補字第44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益明

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

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對人

即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附表:

㈠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1.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5年10月28日

  至110年10月27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

  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

  明文件。

 2.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

  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

  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

  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㈢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

  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2.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9月至110年9月)之收入數額:

  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9月至110年9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

  如支出數額未高於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09年後為17,516元),則毋須提出證明文件。

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㈤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8年10月至110年10月)內為下列行為:

 1.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行為。

 2.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㈥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

㈧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4.除已陳報部分,聲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5.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㈨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

  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10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

  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

  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

  說明。

 4.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自108年10月起迄今)之交易

  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㈩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

 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

 109年度為17,51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

 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

 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8年10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

 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

 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

 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2.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

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

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3.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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