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4273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427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427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273號

聲請人 李光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葉卓琛鄧雅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補正本票原本一張。

三、確認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相對人簽發本票「2紙」之記載是否有誤?

四、請提出相對人「葉卓琛」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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