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427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427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273號
聲請人 李光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葉卓琛 、 鄧雅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補正本票原本一張。
三、確認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相對人簽發本票「2紙」之記載是否有誤?
四、請提出相對人「葉卓琛」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