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3905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390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390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05號

債權人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志

上列債權人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榮城開發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榮城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林亞嫻 及債務人 陳淑美 (住○○市○○區○○路000號)之個人最新戶籍謄本各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倘是,請一併聲請更正聲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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