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 642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 642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

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 642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42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祜家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李育仁

法官 陳彥宏

法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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