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581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581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812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徐禎翊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小花花有限公司、 符席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小花花有限公司(解散登記,選任清算人即債務人符席)、符席住所設於屏東縣屏東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