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5812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581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581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812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徐禎翊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小花花有限公司符席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小花花有限公司(解散登記,選任清算人即債務人符席)、符席住所設於屏東縣屏東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