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12.1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37327號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12.1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37327號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12月10日(民國)

日期:2019年12月10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12.1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37327號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327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魏恒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柒佰零壹元  ,及
其中伍萬柒仟陸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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