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1073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1073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1073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73號

原告 凌嘉霙

被告 江宏煜

上列被告江宏煜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77號),經原告凌嘉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 劉凱寧

法官 黃俊雯

法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云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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