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1073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1073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73號
原告 凌嘉霙
被告 江宏煜
上列被告江宏煜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77號),經原告凌嘉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 劉凱寧
法官 黃俊雯
法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云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