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05.11.九十九年度司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05.11.九十九年度司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南地方法院

日期:099年05月11日(民國)

日期:2010年05月11日(公元)

案由:拍賣抵押物

類型:民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05.11.九十九年度司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丁○○
相對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
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
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一)第三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
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6年7月18日起至116年7月18日止,債
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第三人丙○○於93年10月15日邀同第三人乙○○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94年10
月15日止,按月付息一次,本金到期還清;另第三人丙○○向聲請
人申請信用卡,刷卡消費97,432元。約定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
第三人丙○○自98年12月17日95年7月13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1,919,866元及利息、違約金
,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丙○○已於95年7月1
4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甲○○,然
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影本、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款展期約定書影本1件、授信增補契約書
影本1件、交易明細、本院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各2件(95年度促
字第63083號、98年度司促字第6573號)、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
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
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
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
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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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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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地│面積││
│編號├───┬────┬───┬──┤├────┤權利範圍│
││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
├──┼───┼────┼───┼──┼─┼────┼────┤
│001│臺南縣│新化鎮○○○段│617│建│80.5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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