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03.05.一百零九年度司聲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03.05.一百零九年度司聲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日期:110年03月05日(民國)

日期:2021年03月05日(公元)

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類型: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03.05.一百零九年度司聲字第535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5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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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聲請駁回。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及第9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明。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182號給付貨款事件之原告計有悠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東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柏希菲克股份有限公司、威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阿曼特貿易有限公司、魔法村寵物用品有限公司、駿寶貿易有限公司、雍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守漢實業有限公司、艾澌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惜時有限公司、台灣璽時有限公司、高樹林即力高企業社、聯信寵物有限公司、聯誠寵物有限公司、竣百有限公司、惟多有限公司、黃金巴頓寵支貿易有限公司、雍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沅豐企業有限公司、源富有限公司、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沅慶企業有限公司、昱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寵物用品有限公司、頂尖寵物用品有限公司、韋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裁判費用亦由上開原告等人共同繳納,此有裁判費用收據在卷可憑;然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上欠缺由原告巴夫國際有限公司共同簽章聲請之聲請狀,聲請程式顯有欠缺,本院乃通知聲請人10日內補正,該通知於110年1月25日送達聲請人,惟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之程式尚有欠缺,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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