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

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悠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信宏
聲 請 人 柏希菲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冠
聲 請 人 威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輔祥
聲 請 人 阿曼特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恩賜
聲 請 人 魔法村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恩賜
聲 請 人 駿寶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滄
聲 請 人 雍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嵩棣
聲 請 人 守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美
聲 請 人 艾澌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騰
聲 請 人 台灣惜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邊思婷
聲 請 人 台灣璽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儒
聲 請 人 東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麗雅
聲 請 人 聯信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華
聲 請 人 聯誠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城
聲 請 人 竣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程
聲 請 人 惟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平
聲 請 人  高樹林 即力高企業社
聲 請 人  黃金 巴頓寵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紘綦
聲 請 人 沅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根城
聲 請 人 沅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根城
聲 請 人 台灣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鶴
聲 請 人  韋民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世琮
聲 請 人 頂尖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鎧璜
聲 請 人 昱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豪傑
聲 請 人 源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學主
聲 請 人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聲 請 人 巴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清算人  陳雯玲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明宸企業有限公司唯謙企業有限公司
德睿國際有限公司動物王國有限公司唯誠事業有限公司、睿
哲國際有限公司、唯信國際有限公司唯奇國際有限公司、御業
企業有限公司、唯愛國際有限公司唯勤國際有限公司、創樸國
際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其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及第95條準用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明。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182號給付貨款事件之原告計有悠
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東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柏希菲
克股份有限公司、威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阿曼特貿易有限
公司、魔法村寵物用品有限公司、駿寶貿易有限公司、雍立
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守漢實業有限公司、艾澌克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惜時有限公司、台灣璽時有限公司、高樹林即
力高企業社、聯信寵物有限公司、聯誠寵物有限公司、竣百
有限公司、惟多有限公司、黃金巴頓寵支貿易有限公司、雍
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沅豐企業有限公司、源富有限公司、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沅慶企業有限公司、昱碩國際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寵物用品有限公司、頂尖寵物用品有限
公司、韋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裁判費用亦由上開原告
等人共同繳納,此有裁判費用收據在卷可憑;然聲請人提出
之聲請狀上欠缺由原告巴夫國際有限公司共同簽章聲請之聲
請狀,聲請程式顯有欠缺,本院乃通知聲請人10日內補正,
該通知於110年1月25日送達聲請人,惟迄未補正。依上開說
明,本件聲請之程式尚有欠缺,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