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145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14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14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14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尤孟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提出帳單所載,最近繳款日2021/1/15,回收金額5000
,則貴公司自民國109年12月29日起算利息及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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