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05.31.一百零八年度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5月31日(民國)
日期:2019年05月31日(公元)
案由:給付工程款
類型: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05.31.一百零八年度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6號原
告 星光油漆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進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1,
7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