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6249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624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624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249號
聲 請 人  蔣奇諺
相 對 人  謝丁茂謝睿達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
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110年度司票字第6249號│
├─┬───────────┬───────────┬───────────┬───────────┬────────┤
│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號││(新臺幣)││││
├─┼───────────┼───────────┼───────────┼───────────┼────────┤
│1│109年4月9日│70,000元│未記載│110年7月13日│TH0000000│
├─┼───────────┼───────────┼───────────┼───────────┼────────┤
│2│109年4月9日│60,000元│未記載│110年7月13日│TH0000000│
└─┴───────────┴───────────┴───────────┴───────────┴────────┘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