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11 日
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486號
抗告人 李正豐
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相對人 賴良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且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同法第199條第2項亦有明文。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或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情形,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此為審判長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同時為其義務,必使原告表明其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方得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繳納裁判費。
二、抗告人對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銀行)、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賴良杰,提起本件訴訟,起訴聲明為:「㈠原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26289號兩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126289號執行事件),為無效之法律行為,應為撤銷。㈡相對人等,在已無未執行債權存在,卻不當以相同執行名義重複分案執行,違反相關律法與作業之規定,所為之法律行為,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原裁定雖以系爭126289號執行事件中,如附表所示標別1、3、4所示不動產分別以1,108萬元、73萬1,688元、1,300萬800元拍定,標別2所示不動產,因繼續進行第三次拍賣無實益,依法撤銷查封為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81萬2,488元(計算式:11,080,000+9,731,688+13,000,800=33,812,488)。然查,本件抗告人起訴主張系爭126289號執行事件與原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0888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108887號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相同,均為原法院107年度司促第2128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原法院重複分案,依法應為無效,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訴字第476號卷第9至11頁)。抗告人起訴之真意,似係主張系爭支付命令執行名義所示債權,業經系爭108887號執行事件強制執行而全部清償,但抗告人究係僅就華泰銀行對其之執行程序部分;抑或,就全部執行程序(蓋有數名併案執行債權人,而華泰銀行於110年10月5日已撤回強制執行聲請)請求撤銷、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尚有不明,致「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無法特定。原法院未行使闡明權,逕以附表標的1、3、4之拍定價格核定本件訴訟價額,自有未洽。
三、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之聲明內容、請求權基礎,尚有未明,且攸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而該闡明權之行使,宜由原法院為之。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原裁定既有可議,自無可維持,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定。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則其據計徵裁判費及如未遵期補費即駁回部分,即失所依據,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翁昭蓉
法官 林哲賢
法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附表:
標別1
土地部分 | |||||||
編號 | 土地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
縣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板橋區 | 江子翠 | 第一崁 | 106-17 | 96 | 1/4 |
建物部分 | ||||||
編號 | 建號 | 基地座落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權利範圍 |
建物門牌 | 樓層面積 | |||||
1 | 1630 |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號 ----------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 4層樓加強磚造 | 四層:78.1 | 全部 | |
2 | 7684 |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新北市○○區○○街00○0號 | 四樓層:15.62 | 全部 | ||
3 | 7685 |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號 ----------新北市○○區○○街00○0號(頂樓) | 第四層頂層:88.82 | 全部 |
標別2
土地部分 | |||||||
編號 | 土地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
縣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板橋區 | 江子翠 | 第二崁 | 231 | 2944 | 74/100000 |
建物部分 | ||||||
編號 | 建號 | 基地座落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權利範圍 |
建物門牌 | 樓層面積 | |||||
1 | 8192 |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段00號等地下二層 | 鋼筋混凝土造25層樓 | 地下二層:2450.99 | 240/10000 | |
2 | 8195 |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段00號等地下五層 | 鋼筋混凝土造25層樓 | 地下五層:2343.79 | 182/40000 |
標別3
土地部分 | |||||||
編號 | 土地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
縣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板橋區 | 江子翠 | 第三崁 | 138-14 | 123 | 1/5 |
建物部分 | ||||||
編號 | 建號 | 基地座落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權利範圍 |
建物門牌 | 樓層面積 | |||||
1 | 3907 |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 | 五層:72.26 | 全部 | |
2 | 10093 |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未登記部分) | 第五層頂層:50.32 | 全部 |
標別4
土地部分 | |||||||
編號 | 土地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
縣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板橋區 | 江子翠 | 第三崁 | 153-14 | 123 | 1/4 |
2 | 新北市 | 板橋區 | 江子翠 | 第三崁 | 153-18 | 28 | 1/4 |
建物部分 | ||||||
編號 | 建號 | 基地座落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權利範圍 |
建物門牌 | 樓層面積 | |||||
1 | 2201 |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地號 ---------- 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 4層樓加強磚造 | 二層:85.25 | 全部 | |
2 | 10092 |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地號 ---------- 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未登記部分) | 二層樓:36.8 |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