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11 日

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486號

抗告人 李正豐

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相對人 賴良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且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同法第199條第2項亦有明文。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或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情形,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此為審判長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同時為其義務,必使原告表明其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方得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繳納裁判費。

二、抗告人對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銀行)、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賴良杰,提起本件訴訟,起訴聲明為:「㈠原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26289號兩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126289號執行事件),為無效之法律行為,應為撤銷。㈡相對人等,在已無未執行債權存在,卻不當以相同執行名義重複分案執行,違反相關律法與作業之規定,所為之法律行為,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原裁定雖以系爭126289號執行事件中,如附表所示標別1、3、4所示不動產分別以1,108萬元、73萬1,688元、1,300萬800元拍定,標別2所示不動產,因繼續進行第三次拍賣無實益,依法撤銷查封為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81萬2,488元(計算式:11,080,000+9,731,688+13,000,800=33,812,488)。然查,本件抗告人起訴主張系爭126289號執行事件與原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0888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108887號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相同,均為原法院107年度司促第2128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原法院重複分案,依法應為無效,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訴字第476號卷第9至11頁)。抗告人起訴之真意,似係主張系爭支付命令執行名義所示債權,業經系爭108887號執行事件強制執行而全部清償,但抗告人究係僅就華泰銀行對其之執行程序部分;抑或,就全部執行程序(蓋有數名併案執行債權人,而華泰銀行於110年10月5日已撤回強制執行聲請)請求撤銷、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尚有不明,致「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無法特定。原法院未行使闡明權,逕以附表標的1、3、4之拍定價格核定本件訴訟價額,自有未洽。

三、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之聲明內容、請求權基礎,尚有未明,且攸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而該闡明權之行使,宜由原法院為之。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原裁定既有可議,自無可維持,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定。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則其據計徵裁判費及如未遵期補費即駁回部分,即失所依據,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翁昭蓉

           法官 林哲賢

           法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附表:

標別1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

第一崁

106-17

96

1/4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1

1630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號

----------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4層樓加強磚造

四層:78.1

全部

2

7684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新北市○○區○○街00○0號

四樓層:15.62

全部

3

7685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號

----------新北市○○區○○街00○0號(頂樓)

第四層頂層:88.82

全部

標別2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

第二崁

231

2944

74/100000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1

8192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段00號等地下二層

鋼筋混凝土造25層樓

地下二層:2450.99

240/10000

2

8195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段00號等地下五層

鋼筋混凝土造25層樓

地下五層:2343.79

182/40000

標別3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

第三崁

138-14

123

1/5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1

3907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

五層:72.26

全部

2

10093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未登記部分)

第五層頂層:50.32

全部

標別4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

第三崁

153-14

123

1/4

2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

第三崁

153-18

28

1/4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1

2201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地號

----------

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4層樓加強磚造

二層:85.25

全部

2

10092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地號

----------

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未登記部分)

二層樓:36.8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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