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10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10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09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盧麗娟 住○○市○○區○○里00鄰○○路00○0號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及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盧麗娟於民國92年11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年10月10日結帳日止,帳款本金尚餘82,594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