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謝坪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寶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
年七月八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9年7月8日就任為
寶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因國稅局尚未核發108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致無法於清算期限內完成
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再行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9年度司
司字第154號備查在案,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
完結清算期限展延六個月至110年7月8日止。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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