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6684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6684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6684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684號

債權人 黃弘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發函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台端有權收取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債權人雖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具狀補正,依租賃契約書第七條第一項,債務人固有負擔管理費之義務,惟債權人仍未提出有權收取管理費之證明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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