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580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09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580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802號
債務人富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香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2,063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