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09.21.一百年度司促字第5598號民事裁定
法院:花蓮地方法院
日期:100年09月21日(民國)
日期:2011年09月21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09.21.一百年度司促字第5598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598號
債權人 高芳國 即雅爾美企業社
債務人 林敏琦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
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由債權人於民國100年9月6日
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可知,債務人設籍於「花蓮市○○里○○街67
號」(花蓮縣花蓮市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參,
足見其住居所不明,是除公示送達外,無從將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
依據前述說明,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