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308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308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085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孫沁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11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