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070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070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07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居岳
代理人 張澤平 律師
相對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1,200,000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