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8333 號民事其他文書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8333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17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8333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33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蔡信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換
  號為0000000000)。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7
  312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