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07.10.九十六年度司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07.10.九十六年度司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日期:096年07月10日(民國)

日期:2007年07月10日(公元)

案由:展期清算

類型: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07.10.九十六年度司字第159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159號
聲請人甲○○(即厚德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厚德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厚德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
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113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厚德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即檢
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交股東會承
認,惟因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尚未核定,所得
稅負未確定,暫無法清算完結,爰聲請准延長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5年7月3日就任清算人,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後
,並經本院以96年度司字第5號裁定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96年7月3
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司字第133號及96年度司字第5號卷
宗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所得稅負尚未核定,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
為由,再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經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 謝至菁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