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52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5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5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5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明壽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許明壽住所地在澎湖縣白沙鄉,此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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