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09.14.一百零六年度司催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日期:106年09月14日(民國)
日期:2017年09月14日(公元)
案由:公示催告
類型:民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09.14.一百零六年度司催字第693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洪斯年 即廣達欣企業社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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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6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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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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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峰緯機械有│第一商業銀│106年12月5日│141,679元│JA4573360││
││限公司│行頭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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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
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
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