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04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04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049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葉庭歡
債務人 潘秀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