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7947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7947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4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佳賀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昇德
相對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