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08.29.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11454號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08.29.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11454號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8月29日(民國)

日期:2019年08月29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08.29.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11454號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54號聲 請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樹森朱邦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  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朱樹森即朱邦宇於民國94年02月18日向聲請人簽訂  
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  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有關借款期限、還
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
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  債務人自民國94年06月02日起即未依
約繳納﹝參證物二﹞,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
用貸款約定書  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
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  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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