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桃簡字第 2476 號刑事判決
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
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桃簡字第 2476 號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2476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湯新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4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湯新銳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補充「贓物認領保管單」;附表編號2之品名更正為「寶利金車補給園薑黃萃取物」、編號4之品名更正為「新元盛Airwaves超涼薄」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湯新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行,既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相同地點實施,犯罪手法相同,亦均係出於同一為自己不法所有,竊取商店內財物之目的,且均係侵害同一商店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竊盜既遂罪。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物品,其漠視他人財產權之情,應予非難,而本案遭竊財物,業由告訴人 吳和蓁 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見速偵字卷第31頁)在卷可參,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已獲減輕,又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自 陳國中 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及其所竊取物品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之宣告: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衡酌被告犯後已坦認犯行,足見其已具悔悟之心,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各情,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
被告上開所竊取之物,已發還予告訴人,如前所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以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4241號
被 告 湯新銳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街00巷00號7樓
居桃園市○○區○○○路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湯新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1日下午3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慈文店,徒手竊取該店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4,653元,已發還吳和蓁),得手後將竊得之物品藏放於其隨身攜帶之購物袋內,未經結帳即離去。嗣該店店經理吳和蓁當場察覺,經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和蓁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湯新銳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和蓁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041200全聯實業(股)公司桃園慈文分公司客人購買明細表、監視器影像畫面3張及扣案物照片1張附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楊植鈞
潘冠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彥旂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 品名 | 數量 | 價格 |
1 | 佳格天地合補EXX消化菌粉 | 2盒 | 1,658元 |
2 | 寶利金車補給圓薑黃萃取物 | 3盒 | 1,857元 |
3 | 安德豐舒暢益生菌PLUS複方 | 1盒 | 723元 |
4 | 新元益airwaves超涼薄 | 5包 | 415元 |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