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12.16.九十二年度催字第3069號公示催告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092年12月16日(民國)
日期:2003年12月16日(公元)
案由:公示催告
類型: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12.16.九十二年度催字第3069號公示催告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0六九號
聲請人萬年昇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樹森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
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
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
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三、公告(即刊登新聞紙)
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三個月至六個月之間
),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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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0六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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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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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年昇鐵材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壹萬玖仟壹佰貳拾│RB五一八六九四││
││廖樹森│行││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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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年昇鐵材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九十三年一月三日│壹萬玖仟肆佰元│RB五一八六九五││
││廖樹森│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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