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801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801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801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0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洪政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131,375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1,88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64,67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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