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0920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0920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92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吳元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貳佰柒拾陸元
,及其中壹萬零陸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玖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壹仟玖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