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0920 號民事其他文書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0920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0920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92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吳元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貳佰柒拾陸元
  ,及其中壹萬零陸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玖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壹仟玖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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