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02.27.九十八年度司促字第2738號支付命令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日期:098年02月27日(民國)
日期:2009年02月27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02.27.九十八年度司促字第2738號支付命令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38號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代理人乙○○
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
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