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98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98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8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信孟
指定辯護人 王湘閔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信孟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郭信孟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由受命法官處分自112年2月22日起羈押3月,合先敘明。
二、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2年5月9日訊問被告,並考量被告雖否認犯行,然被告所涉前揭犯行,已據證人即告訴人 黃貞妮 、 張文政 、證人即被告之妻 黃雯暄 等人證述甚詳,並有 佑青 醫療財團法人佑青醫院112年4月13日佑青精醫自第112062號函、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112年4月17日屏安管理字第1120001041號函、迦樂醫療財團法人迦樂醫院(下稱迦樂醫院)112年4月24日(112)迦字第1112130號函暨檢附被告自111年12月12日起迄今之病歷資料、本院112年4月11日勘驗筆錄暨擷圖等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前揭犯行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
㈡被告就所涉犯之殺人未遂犯行,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加以被告曾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重傷害等案件遭通緝,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可佐,可見被告難以遵期配合偵查或審判程序進行,對於司法之服從性較低,足認其在面臨將來需受長期監禁之可能性甚高之情形下,洵有逃亡、藏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虞,故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經審酌被告前開涉犯情節、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衡量比例原則,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審判或後續之執行程序,且無從以具保、責付或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是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2年5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