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2號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黃超群
債務人 楊宗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肆仟玖佰壹拾肆元,暨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