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985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98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98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85號

債權人 袁德龍松紘報驗行

債務人萊吉巿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毅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