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38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38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38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38號

上訴人即原告 盧亭宇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沈偉峻沈憶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 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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